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該市翁源縣周陂鎮、龍仙鎮村民許某明、陳某權非法開采稀土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1362.79萬元。韶關中院終審裁定維持乳源縣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和4年6個月,并處罰金各10萬元的一審判決。
據乳源縣法院一審查明,被告人許某明、陳某權自2014年10月開始至2015年4月9日,伙同謝某、周某、李某(均在逃)等人共同開采乳源縣洛陽鎮白竹村委會鐘屋村放溪水山白竹坑地段的稀土礦。2015年4月9日,兩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經鑒定,許某明、陳某權等人非法開采稀土礦礦石量50.566927萬噸,稀土氧化物量247.78噸,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1362.79萬元。
乳源縣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許某明、陳某權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開 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稀土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1362.79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鑒于兩被告人歸 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該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許某明以量刑過重為由,向韶關市中級人民 法院提出上訴。
韶關中院終審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許某明、原審被告人陳某權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恰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